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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2007年8月15日

一、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 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

从2005 年 9 月 1 日起 , 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医保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 、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 1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

( 2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 3 )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2 、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

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备案然后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经政府批准,企业在被批准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月,应填写《广州市关闭,破产

企业怀孕女职工名 册》一式三份,连同本单位关闭或破产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女职

工怀孕诊断证明(注 明怀孕周数及有医院盖章)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

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4 、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

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

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

5 、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外地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外地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参保状态,

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外地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先报社保经办

机构备案,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 、顺产,难产:

(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 4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 5 )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 、婴儿死亡:

(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流产:

( 1 )《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

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 )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原件及复印件);

( 3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用人单位先到医保中心领取此表并

审核医疗费后,再由社保中心支付待遇(原件)。

4 、男配偶假期工资:

( 1 )《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

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在生育后五个月内申领待遇时除携带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在

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

(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

•  4、 所有复印件都必需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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