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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2007年8月15日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

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 7 月起停发基本

养老金。

•  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

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异地定居

    每年 3 月至 6 月 20 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  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

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  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  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  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  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

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 2 、 3 、 4 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

间和当年的年龄。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所在街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

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 20 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

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

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 20 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 、下落不明超过 6 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

时注销其户口的;

3 、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

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 1 、 2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

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入基本养老金

;发生以上第 3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

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

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 4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

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五、设立举报奖励,有举报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 100-10000 元奖励,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可予以重奖。举报电话: 83555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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